國立中興大學學生英文能力畢業標準檢定辦法
111.11.10 第 84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(第 3 條)
- 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升學生英文能力之水準,增進其就業、升學 競爭力,特訂定「學生英文能力畢業標準檢定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-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 98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。研究所(學位學程)學生由各 系所自訂畢業條件。
- 第三條 學生達到以下英文能力檢核標準之一者,為通過本校英文能力畢業標準檢定,本 校各院、系、學位學程得自訂較高畢業英文標準。
- 一、本校英文能力檢定考試及格。
- 二、本校舉辦之「EnglishScore Core Skills Test」400 分(含)以上之證書 。
- 三、「托福紙筆測驗(TOEFL ITP)」523 分(含)以上。
- 四、「托福網路測驗(TOEFL iBT)」69 分(含)以上。
- 五、「國際英語測驗(IELTS)」5.5 級(含)以上。
- 六、「英國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(Cambridge Certificate)」PET(含)以上。
- 七、「多益測驗(TOEIC)」670 分(含)以上。
- 八、「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」中高級初試(含)以上。
- 九、其它經教育部認定之證照種類,測驗標準均需等同於中高級初試(含)以上。
- 第四條 學生通過本辦法第三條英文能力畢業標準,持成績單經語言中心核定,即免修「英文能力檢定及輔導」課程。
- 第五條 未通過第三條規定之學生,可選擇下述課程之一,及格者視同通過本校英文能力 畢業標準檢定:
- 一、修習校必修「英文能力檢定及輔導」課程,「英文能力檢定及輔導課程實施 細則」由文學院訂定,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。
- 二、修習全英語學位學程、學分學程、或「國立中興大學全英語學制及學程推動 補助要點」之英語學群(不含大一英文)課程,通過至少 6 學分。
- 第六條 入學前三年內曾在英語系國家求學兩年以上之學生,持相關證明經語言中心核定, 即可免修「英文能力檢定及輔導」課程。
-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