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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食安處實習相關規定(並請交互參閱本所實習相關規定)

臺中巿政府衛生局實習生管理規定

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中市衛企字第1000200211號函訂定,並自100年2月20日生效

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中巿衛企字第1010023849號函修正

中華民國101年11月01日中巿衛企字第1010104130號函再修正

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中巿衛企字第1030027607號函再修正

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中市衛企第1030045946號函修正

一、目的:

為襄助各大專院校培養未來衛生界之菁英,臺中市政府衛生局(以下簡稱本局)提供在校生到局實習,以學習衛生行政之運作,並為達實習成效期能學以致用,特訂定本管理要點。

二、受理對象:

各大專院校之醫學、醫務管理、藥學、護理、醫事技術、食品、營養、健康、風險及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之在校生。

三、實習申請:

(一)依各大專院校於實習前二個月,函文本局提出申請。

(二)由本局審核後函覆學校知照。

四、實習人數:

(一)每年接受各大專院校學生申請實習,依各校申請順序至額滿為止;每梯次實習名額規劃如下:

1.醫學、醫務管理及健康管理學系:共六名。

2.藥學、食品及營養系:藥學系三名、食品及營養等相關科系共二名。

3.護理系:依學校申請不限定名額。

4.醫事技術系:四名。

5.社工系、心理系等相關科系:共三名。

6.公共衛生系:四名。

7.其他科系:依各大專院校及各業務科需求辦理。

(二)各校如需增加實習名額,由受理實習科室主管核定辦理。

 

五、實習單位:

依據學生就讀科系、實習目標、實習地點意願,由本局各業務科負責管理並依實習需求安排至衛生所。原則規劃如下:

(一)醫學、醫務管理及健康事(產)業管理學系:醫事管理科

(二)藥學、食品及營養等相關科系:食品藥物管理科

(三)護理系:保健科、醫事管理科、企劃資訊科(長期照護)、衛生所

(四)醫事技術系:檢驗科

(五)社工、心理等相關科系:心理健康科

(六)公共衛生及健康風險管理學系:各業務科

(七)其他科系:依各大專院校實習生及各業務科需求辦理。

六、實施程序及方法:

(一)實習窗口為本局企劃資訊科、護理系窗口為保健科、專案實習由申請之業務科受理如稽查科。

(二)企劃資訊科受理申請,會辦相關業務科室同意後,並函覆學校。

(三)各業務科或衛生所,負責規劃實習課程及實習期間之管理。

(四)實習結束後一週,各業務科將實習成績、實習心得回覆學校並副知企劃資訊科,滿意度問卷則回覆企劃資訊科。

七、實習評分標準:

(一)學校得依自訂實習成績考核標準,由本局考核其實習成績,未自訂者由本局訂定實習考核標準考評之。

(二)本局實習評分標準: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三十五,學習能力佔百分之三十五,勤惰情形佔百分之二十,心得報告撰寫佔百分之十,合計總分一百分;實習成績未達六十分視為實習不及格。

八、出勤管理:

(一)實習生實習時間,依本局上下班時間辦理。

(二)無故曠職二日以上,視同實習不合格,應即停止實習,並由實習單位函知該校。

(三)請假應事先申請,非突發性事故不得於事後補辦。

(四)請假時數超出實習日數十分之ㄧ以上者視為實習不及格。

(五)如有不可抗拒之突發事故,不受上述規定限制。

九、實習費用:(收支對列)

依照各醫學院校當年所定相關實習收費標準收費;若學校無訂定收費標準,毎一在校實習生每週收取實習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元(不足一週以一週計)。實習費用於學生實習前由校方繳交;收取之費用,支付各實習單位使用並由各實習單位自行辦理經費核銷。

十、其它:

(一)實習期間之住宿、膳食及其它生活必須事項,由實習生自理,實習期間之安全應由所屬學校代為辦理保險。

(二)實習期間校方應指派指導老師不定期至實習單位輔導學生實習事宜。

(三)實習學生服裝儀容應整潔,不得任意在實習單位內遊蕩、大聲喧嘩、上網聊天、吸菸等不良行為。

(四)各科室如有專案實習計畫得提出,經奉核後,得不受管理規定之限制。

(五)依實習業務特殊性,如需事前健康檢查者,由各校安排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