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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中興大學食品安全研究所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

10674日籌備會議通過訂定

107年9月1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

本所為辦理各項入學招生試務,特依據「國立中興大學招生作業共同準則」及有關法令規章,於本所務會議下設置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,並訂定本所試務工作委員會組織規則,經院長同意,送校招生委員會備查後實施。

 

第二條

本委員會之組成

  • 本委員會之委員 (至少六人以上),由所長推薦本所助理教授以上教師,經所務會議討論後產生,委員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,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。
  • 設執行秘書一人,由所長於委員會成員中遴選之。
  •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義務職,委員會除提建議案外,應協助經所務會議議決之方案或執行工作。
  • 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視需要召開之會議。會議需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)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以多數決方式議決議案。
  • 各項招生考試試題由各科召集人召開命題會議,各科至少應有二()名以上委員出題,由召集人彙整送出。

 

第三條

本委員會之功能

  • 訂定招生名額、招生方式、報考資格、考試日期、考試項目、筆試科目、占分比率、錄取標準及流用原則等事項,並載明於招生簡章,經所招生委員會通過後,始得公佈實施。招生名額須報經教育部核定。
  • 辦理及審議有關本所招生工作項目之執行與改進、考生疑義或招生糾紛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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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

為辦理審查及面試作業,招生考試之甄審委員以本所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或合聘教師擔任,且人數應至少五人以上為原則。

 

第五條

參與試務人員之本人、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參加當年度考試者,應迴避參與試務工作。擔任補習班工作、編輯升學參考書者,應主動迴避命題與面試工作。

 

第六條

本所辦理招生考試時,對於命題、印製試卷、監試、閱卷、核計成績、拆彌封、放榜、報到及遞補等事項,均應妥慎處理,參與人員並應注意保密事宜。

 

第七條

各考試項目及各筆試科目均應接受考生申請成績複查,申請辦法由校招生委員會訂定,並明列於招生簡章中。

 

第八條

本所各項招生考試有關考生成績資料、審查資料、電子檔案及相關文件應保存一年以上,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,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。考生成績資料應送教務處存查。

 

第九條

其他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招生簡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。

 

第十條

本組織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